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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儒商理论篇
儒商文化
儒商文化和儒商精神:诚信为本 以义取利

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需要挖掘我国传统文化资源,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与行为规范。儒商文化和儒商精神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,其中蕴涵着可资借鉴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。

  明清时期,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我国形成了众多具有地域特色的商帮。其中,“富室之称雄者,江南则推新安,江北则推山右”。数百年长盛不衰的“新安”徽商与“山右”晋商,虽地分南北,但都受到儒家文化影响,善于将儒家有益的思想理念融于经营之中,是儒商的典型代表。儒商成功经营的核心理念可归结为八个字,即“诚信为本、以义取利”。

  诚信,是儒家倡导的重要道德规范。孔子说:“民无信不立”;孟子说:“反身而诚,乐莫大焉”;司马光说:“诚者天下之道”。他们都把诚信视为人的立身之本、处世之道。儒商在经营过程中,较好地贯彻了儒家的这一主张,奉行诚信为本,表现为诚实经营、信守承诺、童叟无欺。他们特别强调以诚待人,认为“惟诚心待人,人自怀服;任术御物,物终不亲”。他们的经营原则是“诚笃不欺人亦不疑人欺”,所开办的商号买卖公道、童叟无欺,获得了长久而良好的商业信誉。儒商奉行的诚信为本,还表现为守法重约。儒商大多从小就受到“安分守法”的庭训,有凡事“立字为据”的习惯,能够信守契约和法条的要求与原则。这些理念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:现代社会,资讯发达、信息透明、法制健全,无论从商从政还是为人处世,惟有坚持诚实守信、平等待人、彼此无欺,才是长远制胜之道,才能有效促进人的身心和谐与社会和谐。同时,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、法治经济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除了从制度设计上发挥法律与契约的规范作用,还应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。

  义利,是儒家关注的核心价值命题。在这个问题上,孔子、孟子、荀子等都主张以义为重、先义后利,强调“君子义以为上”、“见利思义”、“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”、“先义而后利者荣,先利而后义者辱”,等等。受儒家思想影响,儒商把“重义”视为经商的重要原则,强调宁舍利取义而不见利忘义。明代一位著名晋商在总结其经商经验时提出,商人应与士一样,讲究道德修行,做到“利以义制,名以清修”。正确处理义利关系,今天仍然是促进人的身心和谐与社会和谐所必需的。在社会分工与合作十分发达的条件下,人们的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,人与人之间具有高度的利益相关性。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,现代社会是一个“人人为我,我为人人”的有机统一体。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互助友爱等,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健康发展的“大义”所在。每个人在谋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,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并有助于促进国家利益、社会利益、集体利益,同时是否妨碍他人合法利益的实现;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、社会利益、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,应该使前者服从于后者。只有这样,才能实现和谐社会“在共建中共享、在共享中共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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